前言: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公安备案规范材料与代办(2013年4月28日沪公发〔2013〕83号,根据市公安局《关于修改〈关于贯彻执行《上海市再
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公安备案规范材料与代办-宣传视频
上海再生资源回收公安备案规范材料与代办
(2013年4月28日沪公发〔2013〕83号,根据市公安局《关于修改〈关于贯彻执行《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的实施意见〉的通知》(沪公通字〔2018〕35号)重新发布,有效期至2023年4月27日)
为认真贯彻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(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)和《上海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(上海市人民政府令2012年第87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的有关规定,进一步加强对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活动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(以下简称“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”)的监督管理,特制定实施意见如下:
一、严格执行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备案登记各项规定
(一)备案材料
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,并提供下列材料:
1.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表》;
2.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《营业执照》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核对后退还);
3.市商务部门出具的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证明(含生产性废旧金属)》原件及复印件(原件核对后退还);
4.《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》(包含企业法定代表人、经营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信息),附居民身份证或本市居住证复印件;
5.场地经营平面图(包含监控设备、防护设施及消防设施等位置分布图);
6.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制定的有明确具体责任人员的各项治安、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;
7.其它相关材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