上海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备案代办相关要求
各属地公安机关要对辖区内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进行责任签约,全面告知《办法》有关规定。要加大对辖区内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的治安检查力度,指导、督促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严格建立健全治安管理制度:
(一)查验核对制度
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企事业单位,应在出售时出具单位证明、物品清单及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。
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查验、核对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、证件和物品清单,做到“三清四核对”:即看清证件是否有效,问清收购物品来源,写清收购登记项目;核对身份证件与经办人是否相符,核对收购物品名称、数量是否相符,核对出售物品是否属于公安机关协查物品,核对出售物品是否属于禁收物品。
(二)收购登记制度
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帐,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、居民身份证件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新旧程度等内容。
台帐(证明、清单)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。
(三)物品保管制度
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对收购的物品妥善保管,物品保管设施要牢固安全。有色金属物品必须存入专用库房。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应当落实专人保管(氧气瓶与乙炔瓶必须分开、独立存放),并在消防部门指导下销毁后才可作为废旧金属利用。
(四)通缉协查核对制度
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应将通缉协查单在从业人员中进行传阅,并要求其在传阅过的通缉协查单上签名。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熟记通缉协查单的内容,并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做好比对。对执法部门依法提取、扣押证据或追缴赃物的,在执法人员主动出示单位介绍信、工作证和相关法律文书后,应当如实提供有关书证、物证。
(五)可疑情况报告制度
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在承接收购业务时,发现公安机关协查物品、禁收物品以及其他可疑物品或可疑人员的,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,并采取稳妥措施留住可疑人、物和有关证明材料,不得隐瞒、包庇。对发生财物被盗等案件的,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公安机关。